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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观察丨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发表日期:2025年1月20日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作者:韩磊

  2024年10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推进会,会议指出我国已分六个批次将8155个村落列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并实施了挂牌保护,16个省份将5028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保护55.6万栋传统建筑,传承发展5965项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价值最丰富、保护最完整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中华文明深深植根于农耕文明,传统农业生产生活方式在我国延续数千年。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依然保留原始风貌的传统村落是有形的乡村文化,也最能真实反映我国历史悠久农耕文明的精髓和内涵。

  党中央高度重视传统村落的系统性保护和利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实地考察中国的传统村落。在2017年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让有形的乡村文化留得住,充分挖掘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物质文化遗产,加大对古镇、古村落、古建筑、民族村寨、文物古迹、农业遗迹的保护力度。”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人的城镇化与土地的城镇化齐头并进:大量人口从农村流向城市,许多土地也从农业转向非农用途。作为农耕文明遗产的村落,每年正以“数以万计”的速度消失。我国自然村的数量已由2000年的363万个,减少到2021年的236万个,每年平均消失5.77万个。甚至有些尚未卷入城镇化的偏远古村落,也因为缺乏系统性保护而成片消失,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生存危机。我国自2012年起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审定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实施,成立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可以说,传统村落的系统性保护和利用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尽管各方已经形成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共识,“专项资金提供专项保护”的制度设计也使得许多长期未能得到资金支持、自身缺乏造血功能的传统村落有了更可持续的保护利用资金。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重大关系的冲突难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关系,决定着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思路。

  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和利用要协调推进。客观上看,传统村落确实亟待保护,但传统村落可以通过开发利用为城市居民提供多元空间和文化体验,村民要发展、想依靠村落资源带来收入也是现实诉求。现实中,一些传统村落被列入名录进行保护后,不少村民非常担心未来的发展权利可能因此受限。如何通过好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引导各方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在更好地发展中促进保护,是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需思考的重大原则问题。

  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载体和文化应相辅相成。传统文化、风土人情、历史记忆本身就具有价值,也是传统村落开发衍生商业价值的底层逻辑。传统村落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到底是应该保留古朴村落的原汁原味,还是推出更加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公众可能更希望看到传统村落的原貌,但村民可能更期待享受现代化的便利。现实中,个别地方不顾一切发展,以保护的名义大拆大建甚至拆真建假,掩盖了传统村落具有的文化底蕴和文化传承。许多传统村落事实上已经不再“传统”,过度商业化让不少传统村落“有了载体”却“丢了文化”。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效用和效率需统筹兼顾。传统村落所代表的文化内涵和文明价值,担负着传承文脉的历史使命,不是一个简单的消费品或消费场所,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因此,保护利用传统村落是政府职能的应有之义。但仅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又面临资金保障来源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利用也离不开多元化“自下而上”的市场资金支持。问题在于,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政府和市场遵循着不同的逻辑:政府重视文化底蕴,倾向于从文化遗产、文明赓续的角度整合传统村落资源,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社会效用;市场更重视资源投入产出的性价比,倾向于以资本增值的导向整合传统村落资源,更加重视资金回报水平、时限和市场效率。社会效用和市场效率,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需要统筹兼顾。

  当前,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一些具体政策导向,体现出处理以上重大关系问题的原则和思路: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进一步推动活化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发展传统村落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以“设计下乡”提升建筑质量安全和居住品质,就是平衡好传统与现代、载体与文化的关系。组织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调查评估,补足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推动村史村志编写,让传统村落的“文化味”更浓,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应该发挥的职能。

  要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实际工作中平衡好以上几对重大关系,还需要厘清这些关系背后的实质性问题,才能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从经济学视角来看,实践中处理这些重大关系问题之所以难,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分离,公共选择和个人选择的目标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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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看,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社会收益非常大,但如果让村民为他人的“文化乡愁”买单,村民自身的私人收益非常小,拥有传统村落资源的农民就缺乏参与保护利用的积极性;从传统和现代的关系看,尽可能完整保留传统村落自然风貌的社会收益大,但对追求现代生活的农民的私人收益来说则相对较小。传统村落“文化味”更浓,对社会更有价值,但商业化给村民带来的私人收益则更多;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看,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追求的社会收益和市场参与主体各方的私人收益要求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现象。因此,构建传统村落可持续保护利用的政策体系,要求政府提供有效率的保护利用制度安排,让各参与方的私人收益率尽可能接近社会收益率,提升各方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内在动力。

  传统村落资源要有清晰的产权制度安排。政府制定的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各类资源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传统村落各种资源的产权隶属关系通常是非常复杂的,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利用市场化机制的关键。若产权隶属关系不清晰,传统村落资源就不容易变成可以为村集体和村民带来持续收入的资产。若私人收益不确定,就容易带来集体决策困境,从而导致对传统村落有利的公共事业难以真正启动。组织开展中国传统村落调查评估,不仅要摸清传统村落的存量和状态,还有必要在调查评估过程中理顺传统村落各种资源的产权隶属关系,为传统村落资源高效活化利用奠定稳定的产权制度基础。

  充分尊重村集体和村民追求发展的权利。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并不是说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原始风貌,就必须要牺牲村集体和村民的发展权利。除了那些被认定为文物的资源不宜改造之外,承认村集体和村民的发展权利,就意味着村民同时拥有可以改造房屋和保持传统风貌的选择权。要想让村民尽可能保持传统村落风貌,更多留住“文化乡愁”,就需要建立一套让享受“文化乡愁”的人付费的机制,尽可能降低让农民放弃选择权的成本。考虑到传统村落具有的公共属性,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出台鼓励政策,特别是建立补贴机制,让村民有主动选择保持传统风貌的内在激励,是落实好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的可行政策选择。

  提升村集体的组织水平和资源动员能力。当前,我国农村大量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农户进城,部分新增村集体组织成员又无承包地和宅基地。前者可以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提供资源,但参与意愿不强;后者愿意所在村落得到更好的保护利用支持,但又缺乏资源供应。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发挥好村集体组织的作用就更为关键。现实中,为推动经济发展,不少村落在承认农户土地权利的前提下,由村集体集中反包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由村集体更好地进行规划利用和产业引导。这种经济发展模式对传统村落保护具有非常强的借鉴意义,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村集体不仅是村落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参与者,也是能够最有效降低土地利用过程中各种制度性成本的组织。在需要保护的传统村落中,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一反租闲置宅基地等各种资源,在统一规划利用的基础上更好引入市场化机制,统筹平衡好文化传承与商业开发。

  适度放活和创新传统村落土地利用制度。补足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需要政府协助做好传统村落规划;从财力可持续角度来看,也需要更多社会资本参与。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在保护利用过程中享有持续回报,才能有稳定的社会资本投入。如果社会资金参与意愿不强,市场缺乏潜在竞争,文化产业载体也容易千篇一律,难以体现出差异化和多样性。但对社会资本来说,按照现有的土地用途管制整合传统村落各种资源,遇到许多公共场所建设、道路规划等具体的实施障碍。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逻辑下,可适度放活和创新传统村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探索建立“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用地”等专门的土地利用性质,并进一步放活此类用地的使用权出让,让社会资本更广泛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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